《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一个阶段: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
第二个阶段:建立“活的文化财产”制度。
第三个阶段: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1月做出的决议,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濒危的,并制定了完备的10年拯救计划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从而更好地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个阶段: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时,公约即行生效,届时将选举产生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代表作”将过渡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代表作”过渡到“名录”,这只是个时间问题,每两年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个代表作的限额也将突破。申报与保护将结合得更加紧密,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得到有效保护。
2004年8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是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
直至目前,已经有三十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这将使其能够于2006年4月20日, 即在第30份批准文件交存3个月之后生效。以下国家批准了《公约》:阿尔及利亚、毛里求斯、日本、加蓬、巴拿马、中国、中非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大韩民国、塞舌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里、蒙古、克罗地亚、埃及、阿曼、多米尼加、印度、越南、秘鲁、巴基斯坦、不丹、尼日利亚、冰岛、墨西哥、塞内加尔和罗马尼亚。
在等待《公约》生效期间, 教科文组织自2001年起就采取了短期的行动。2001、2003 和 2005 年三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宣布总共指定了107个国家的90件代表作。
——综合《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UNESCO网站 文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