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活动学生受伤学校尽职就没责任

作者: 曹丽辉 发布时间: 2003-12-27

    学生课间活动意外伤人,学校及时尽职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学生因意外伤害向学校索赔的案子,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去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吕某观看同学打羽毛球。同学球拍脱手,造成吕某左眼受伤。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将吕某送医院抢救。后吕某左眼球摘除。肇事同学支付了医疗费。

  今年3月,吕某起诉要肇事同学与学校赔偿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7.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肇事同学与学校均不服,分别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对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肇事同学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肇事同学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肇事同学将吕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