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练跑猝死学校成被告

作者: 黄珊 发布时间: 2003-12-27

    初二女生上体育课上猝死,经鉴定,孩子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符合心脏性猝死。孩子父母认为老师要求“女生在1分45秒内跑完400米”属于体罚,与校方对簿公堂索赔。此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老师要求没有超纲;而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名有特异体质学生的处理行为得当,无需担责。

  女生体育课练跑猝死

  初中二年级女生李乐(化名)原就读于佛山顺德勒流镇富安中学。2002年11月1日下午,李乐所在的班级在上体育课。

  热身运动后,体育老师苏某安排同学们练习投掷实心球和蛙跳。下课前,老师要求男、女生分别在1分30秒、1分45秒内,绕运动场跑道练习400米跑。女生跑时,李乐跑在队伍最后,跑了约一半路程,她突然摔倒在地,站起来跑了没几步,李乐突然昏厥,背部朝天、双腿蹬直倒下了。一女生见状跑到她身边想将她扶起,但没扶起来。此时,在终点的苏某发现,当即奔过来扶起李乐,采取了按人中、压心脏等急救措施。

  该校主任陈某闻讯,马上通知了校医赶到现场抢救,并拨打了“110”请求协助呼叫救护车。校医在原地为李乐进行了检查,采用了插人中穴、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等措施,仍无效果,此时救护车还未赶到,校方立即决定用校车送她到医院。

  遗憾的是,李乐经抢救仍未苏醒,送医院不久后死亡。当年12月10日,受顺德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李乐的死因做出鉴定结论,证实她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认为其符合心脏性猝死。为这名猝死的女生,富安中学预支了其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9500元。

  家长告学校一审被驳回

  听到噩耗,李乐的父母痛不欲生。同时,他们觉得,女儿的身体一向健康,怎会猝死?他们怀疑体育课运动量过大,并认为老师对孩子实施了体罚,遂将校方告上法庭。

  校方提出,他们并不了解李乐患有心肌炎、肺水肿,其家长更是从未要求学校对李乐给予特殊照顾。因此,学校认为孩子的猝死与校方无关。但在诉讼中,学校还是表示,为李乐已经支付的9500元不再追还,并自愿再给其父母2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体育老师的要求没有超出体育教学大纲,不属于对学生进行体罚。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李乐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属心脏性猝死,但校方对她生前的上述疾病并不知情。事发后,校方也履行了急救、送院等相应的职责。故此,法院认为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支持校方自愿付给李乐父母经济帮助2万元,遂判决驳回了李乐父母的诉请。

  体罚是否为猝死原因

  李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学校每学期都组织学生体检,校方对学生的特异体质及疾病是知道的。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在该堂体育课上,根据9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在1分45秒内跑完400米,对初二级的女生而言并未超出大纲要求。而且,该班学生也反映,这堂课的运动强度一般,没有超出平时教学的活动强度,其他学生事后也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因此,体育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体罚。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该老师因校仪仗队排练挡住视线,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李乐摔倒,但在对李乐的特异体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老师即使看到了她第一次摔倒,依据常理,也无法预见到她继续跑下去会死亡,其继续进行教学活动并无过错。加之其在李乐摔倒后立即进行了急救,法院认为该老师已经尽到了任课老师的责任。

  再看法医鉴定结论,李乐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其死亡符合心脏性猝死。这说明李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特异体质,而并非单纯400米跑而导致。并且,李乐父母也称他们一直不知孩子的病情;而李乐的同学对此也表示不清楚。中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学校查清所有学生的健康状况,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潜在性的身体病变,实属过于苛刻。因此,法院认定,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与李乐的死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事发后也尽到了职责。据此,中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法规档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三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第26条第二款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摘自《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