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轮岗比例将翻倍

发布时间: 2015-06-27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正副校长满两届都要轮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都要交流轮岗,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包括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以上,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轮岗。
    在具体实施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应先易后难,先实行分片区交流,逐步扩大交流范围。以区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校长一般在区域内进行交流。
    不过,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此外,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可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已在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以及已在农村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的城镇学校校长和教师。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或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正在现学校承担区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或现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较少的特殊岗位的教师,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校长教师,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延迟交流。但在现学校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
    教师轮岗周期延长一年
    对于在职教师,意见要求实行分批流动,其中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这两个比例比2013年广州市的相关文件要求翻了一倍。在流动轮岗期间,教师由所交流轮岗的学校负责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发放。交流轮岗每次周期为3年,比2013年的文件要求延长一年。
    此外,副校长提任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的经历。新提拔的副校长原则上实行异校任职。
    新校长须在两所以上学校工作过
    新意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教师,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在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中,向参与交流的骨干教师,特别是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倾斜。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参与从城区学校流向农村和乡镇学校刚性流动的人员实行考核,增加一定的“优秀”指标,作为对表现优秀者的奖励。
    同时,在评优上也作了一些与轮岗相关的刚性要求: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下同)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在评选认定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时须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高级教师职务可跨校申报
    根据意见,优质学校教师可到农村学校、普通学校应聘高级教师,受聘后享受相应待遇。各区人社部门可对区域内农村学校、普通学校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聘任职数根据实际适当上浮调整。聘任职数越多,教师的工资或将随之上涨。
    目标:2020年实现区域内师资配置基本均衡
    意见提出,力争用3至5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到2016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初步均衡,城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逐步缩小;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城乡之间师资配置初步均衡。
    ——摘自《广州日报》2015-05-15 文/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