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鞍马”没了 春秋游少了 连篮球比赛都压缩时间

发布时间: 2015-06-27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广州中院”)牵头召集各界人士进行研讨,多位校长期待校园安保能纳入统一管理。广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主任督学华山鹰不由感慨,小时候那些美好的春游活动,被“安全”挡在了门外。

    期待校园安保纳入统一管理
    “进去旁若无人。”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校园伤害案件处理暨预防机制构建论坛”上,广州市综治办副主任程秀忠对广州某学校进行了不点名批评。他说,公安部门每半年都会对广州的学校进行暗访,东风东小学、执信中学,包括侨外,都曾上过通报名单。
    现场有代表表示,学校保安不在编,临时人员到手工资就2000元,根本留不住高素质的年轻人,期待保安能够实现由区里统一配备。

    建议家长进入学校 保安尽量跟着去
    尽管校园外第三人造成的比例不大。但一旦有人闯入肇事,造成的恶性后果却难以想象。
    天河区东圃小学校长谢小廷说,他们的学校得到家长支持,在校园周边划出一个空间,外人进入需要登记,而且登记进入前还得跟老师取得联系。“最担心的那个人是家长,但突然有一天精神不正常,这一点我比较担心。我认为即使认识这个家长,保安还是应当跟着一起进去。光有纸质保证是不行的。”谢小廷如此建议。

    “一个校园伤害事故可能导致一年都不能安宁”
    校园内部安全问题,同样是一个让人感到头疼的问题。
    “这些年中小学的校长对此问题都很焦虑,大家都很重视校园安全,重视春游、秋游的安全,包括食品安全。大家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但是一个校园伤害事故可能导致一个学期甚至是一年的时间都不能安宁。”尚国银说。
    市13中团委代表也表达了他的无奈,因为意外事故经常发生,篮球赛、羽毛球赛已从一个学期搞一次变成一年搞一次,而且不能按正常的时间来,篮球赛每次15分钟,每次只打两个半场。
    “跳鞍马等都没有搞了……体育中比较剧烈的长跑等,都逐渐没有,或减少了。”华山鹰说,小时候出游的那些美好回忆跟随一辈子,现在也没有了,学校为了少担责任,宁愿早点放学。
    华山鹰呼吁对待校园伤害事故,首要还是希望学生、家长、学校三方理性客观对待。
    中院的课题调研组针对内外伤害的各个环节,希望从立法到具体当事人,通过社会各界努力,建立起一套防御处理机制体系,真正打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

    哪些情况校方可以免责?
    1.校方已禁止或告诫了,受害人事先知道危险,还执意进行而受伤。
    2.校方依法执行必要的职务,由此所导致的校园伤害。
    3.校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所导致的校园伤害。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导致的校园伤害。
    5.未成年学生自身有过错。

    校园伤害案件分析
    校园伤害大半发生于嬉戏打闹间
    广州中院经调查统计,发现学生之间嬉戏打闹造成的校园伤害,约占65%,约18%是学校设施缺陷引起的,还有约10%是因为安全教育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占校园伤害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以天河区为例,2013年的1069起校园事故中,这部分仅占5%。
    从事发时间看,约占49%发生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有19%发生在上体育课中。事发后未及时通知家长或及时送医院的,约占21%。
    “案结事不了”情况普遍存在
    广州中院总结,当前在校学生独生子女较多,父母往往存在对自己子女宽,对别人孩子严的心态,对事故发生在心理上难以接受,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承担责任。家长有时并不相信法律与法院,对简单案件反复申诉,甚至出现法院终审判决后再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闹访的情形,案件处理难度大,“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普遍存在。
    典型案例1:学生拍打课室门 玻璃破碎飞入眼
    某日上午预备铃响,小张和小吴两名同学进入课室后,为了不让小鱼从前门进入课室,共同将课室前门关上。小鱼为了进入,双手用力拍击课室门。
    由于课室门所用材料是普通玻璃和铝合金构造的玻璃门,结果玻璃被击碎,飞溅的碎玻璃正好击中站在玻璃门后面小张的右眼,造成小张右眼出血受伤,小鱼手部也受到伤害。
    法院判决:此案中,学校安装的玻璃未达我国行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应负主要责任。小鱼用手拍击有安全隐患的课室门,造成玻璃破碎,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张、小吴亦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确定小张和小吴各承担事故的5%责任,小鱼承担事故的20%责任,学校承担事故的70%责任。
    关键提醒: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应承责。承责比例,取决于学校的过错程度。
    2 两小学生跑到“禁地”玩双杠出事
    叶叶与周周是小学同学。一日下午,两个小朋友在学校午休后经老师许可上厕所,然后跑到学校的快乐体育场。这场地是“禁地”,没有老师带领不可以来玩。两个小朋友站到双杠上玩了起来。后来有老师叫唤,周周从双杠上下来时跌倒,压在叶叶的大腿上,叶叶于是“左股骨干骨折”。
    法院判决: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制能力以及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学校对于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依法应给予特殊保护。该场地虽然已经列明是“禁地”,但场地却是开放形式,且没有老师看管。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周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叶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键提醒:十岁以下学生的校园伤害案,学校应尽更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上课玩“摇摇虫”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小叶是小学三年级学生。某日上午,小叶在学校操场运动时,因使用游乐设施“摇摇虫”不慎摔倒受伤。学校即送小叶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其家长。但事后伤情经鉴定小叶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小叶在小学学习期间使用游乐设施时受伤,学校未提供证据证实教育学生安全使用游乐设施,未及时发现小叶不当使用游乐设施并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学校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推定其对小叶的损害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小学负全责。
    关键提醒: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或处置不当,要负全责。
    4 中学生课后打球 被同伴伤到眼睛
    下午5时多放学后,小潘和小麦等同学在学校操场打篮球,在拼抢过程中因小麦的动作激烈,导致小潘眼睛受伤。小潘经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判决:小潘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被小麦的技术动作所伤,小麦应对小潘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篮球运动本身是有一定危险性的对抗运动,参加此项运动,即属自冒风险的行为,故小潘也应对其受伤情况承担30%的责任。小潘在放学时间打球,其受伤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无关,不应要求该学校承担责任。
    关键提醒:中学生课后自行安排活动,出事后校方还积极应对,不用承担责任。
    ——摘自《新快报》2015-04-15  文/郭海燕,陈梦,杨晓梅,马英